・本計畫提供補助給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失智社區服務據點及權責型失智據點,以強化失智症照護服務。補助項目包含協助個案確診、個案及主要照顧者評估、每月諮詢服務、轉介服務費,以及據點的開辦設施設備費、活動費和營運費。這些補助旨在提升失智症照護品質,確保極輕度至重度失智症者及其家庭能獲得所需支持與服務。申請單位需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並符合各類據點的專業人員配置及服務對象條件。
・對象(須符合):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通過;符合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失智社區服務據點或權責型失智據點之資格
・對象(符合任一):**失智共同照護中心:**;配置師級以上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師;配置具 6 個月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之專科以上醫事、公共衛生、醫務管理、社會工作、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畢業人員;配置具 6 個月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且具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人員;109 年 12 月底前任職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辦理失智共照中心之專業人員;**失智據點:**;合法立案之醫事、長期照顧或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含社工師事務所)、照顧服務類勞動合作社、其他失智相關服務單位;公寓大廈,經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報備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且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權責型失智據點:**;114 年新設立,設有精神科、神經科、一般內科或家庭醫學科之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112 年(含)以前已依本部函頒「失智照護服務計畫」設置之失智社區服務據點,且有轉型意願之各層級醫院
・**失智共同照護中心:**
・確診費:協助就醫並完成確診,核予 1,000 元
・個案及主要照顧者評估費(首次):新收個案 6 個月內完成第 1 次評估,共核予 1,000 元;若無主要照顧者,支付個案評估費用 500 元
・個案及主要照顧者評估費(延案):新收個案服務滿 1 年申請延案時,再進行 1 次評估,共核予 1,000 元;若無主要照顧者,支付個案評估費用 500 元
・按月提供諮詢服務費(10 分鐘(含)以上未滿 15 分鐘):每月 1 次支付 150 元
・按月提供諮詢服務費(15 分鐘(含)以上):每月 1 次支付 250 元
・轉介服務費(轉介至巷弄長照站、文化健康站、失智據點或接受服務):每名轉介個案補助 200 元
・轉介服務費(轉介至照管中心進行長照需要等級評估且符合第 2-8 級者):每名轉介個案補助 200 元
・**失智據點:**
・活動費(共餐,活動人數滿 10 人,偏遠地區滿 5 人):每次補助 2,000 元
・活動費(未共餐,活動人數滿 10 人,偏遠地區滿 5 人):每次補助 1,650 元
・活動費(照顧者課程,活動人數滿 10 人,偏遠地區滿 5 人):每次補助 1,650 元
・活動費(服務併有 BPSD 症狀個案):每增加 1 名 BPSD 個案,每人每服務時段活動費增加支付 100 元(一般戶補助 40 元,中低收入戶補助 70 元,低收入戶補助 100 元)
・營運費(共餐,服務人數 6 ~ 20 人,偏遠地區 3 ~ 10 人):每服務時段每班每月補助 6,000 元
・營運費(未共餐,服務人數 6 ~ 20 人,偏遠地區 3 ~ 10 人):每服務時段每班每月補助 5,000 元
・營運費(增加服務量能,一般地區原班別每月平均服務人數達 20 人,第 2 班至少服務 10 人,且 2 班總收案達 45 人):第 2 班加成支付 30 %營運費
・營運費(增加服務量能,一般地區每班每月平均服務人數達 15 人,每班每服務時段每月總服務人數達 30 人):該服務時段加成支付 30 %營運費
・營運費(增加服務量能,偏遠地區原班別每月平均服務人數達 15 人,第 2 班至少服務 7 人,且 2 案總收案達 34 人):第 2 班加成支付 30 %營運費
・營運費(增加服務量能,偏遠地區每班每月平均服務人數達 10 人,每班每服務時段每月總服務人數達 25 人):該服務時段加成支付 30 %營運費
・**權責型失智據點:**
・開辦設施設備費及材料費:每處新設置據點一次性獎助最高 500,000 元
・活動費(共餐,一般戶個案):每服務時段補助 240 元
・活動費(共餐,中低收入戶個案):每服務時段補助 270 元
・活動費(共餐,低收入戶個案):每服務時段補助 300 元
・活動費(照顧者課程,參與活動滿 10 人):每次補助 1,650 元
・營運費(新設立據點營運初期,每月平均服務人數 1 ~ 4 人):每月補助 40,000 元
・營運費(新設立據點營運初期,第 5 人起):每增加 1 人,每人每月補助 12,000 元
・營運費(新設立據點自核定日第 7 個月起):失智個案每人每月補助 12,000 元
・營運費(一般型失智據點轉型):失智個案每人每月補助 12,000 元
・營運費(服務量能提升):失智個案每人每月補助 12,000 元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行政費用:**
・失智專業人員課程培訓經費:每場次經費上限 30,000 元
・失智照顧服務員課程培訓經費:每場次經費上限 50,000 元
・失智服務人員基礎訓練課程培訓經費:每場次經費上限 15,000 元
・社區失智共同照護網絡聯繫會議經費:補助上限 40,000 元
・失智據點及權責型失智據點輔導計畫經費:輔導 1 處最高補助 30,000 元
・分項計畫一之核定布建費用:加計 5 %作為行政費用
・申請:服務提供單位應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
・失智共照中心服務個案最長以 2 年為限(原第 1 年服務及延案 1 年);失智據點活動費未滿 10 人(偏遠地區未滿 5 人)團體,每減少 1 人扣減 10 %,人數 5 人(偏遠地區 2 人)以下不予補助;失智據點營運費每服務時段每班每月平均服務人數未達 6 人(偏遠地區未達 3 人)不予補助;權責型失智據點營運未滿 3 年有撤點情形者,應按核定補助日起依未使用月份比率繳回經費;失智據點及權責型失智據點辦理共餐活動得採取使用者付費原則
最高500,000元
2025/01/01 ~ 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