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提供補助,協助依法立案的測繪相關人民團體、設有測繪相關系所或部門的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公立研究機構,參與或舉辦國際測繪事務會議及交流活動。此補助旨在推展國土測繪的國際聯繫與合作,每案最高可獲補助 300,000 元,用於支應活動的經常性經費支出。申請單位需在會議或活動舉行 30 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依法立案之測繪相關人民團體;設有測繪相關系所或部門之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公立研究機構
・參加與本部締結測繪協定或備忘錄之外國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所舉辦之相關事務會議或交流活動
・自行與外國政府或外國機構、團體簽訂(定)測繪合作備忘錄所舉辦之相關事務會議或交流活動
・出席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國際測繪會議或活動,並以本部五年內單位預算所列測繪相關出國計畫項目為限
・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 300,000 元
・補助經常性經費支出,不包括人事費、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機票費之補助,以國際線最直接航程之經濟客艙飛機票為原則
・生活費依行政院函頒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計支
・申請:檢具公文及應備文件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100218)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五號七樓
・同一案件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項目金額;核定經費不得移作他用,變更計畫需報經本部核准;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本部補助字樣;有關我國名稱應符合政府機關(構)辦理或補助民間團體赴海外出席國際會議或從事國際交流活動有關會籍名稱或參與地位之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不得有損我國國格;有關補助經費之所得稅扣繳,由受補助單位負責辦理;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辦理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者,應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本部得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該單位日後申請補助 1 年至 5 年
最高300,000元
會議或活動舉行 30 日前
資料來源: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addcount/1166?mcid=5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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