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提供全國性的使用牌照稅減免優惠,旨在減輕特定族群、社會福利團體及特定交通工具持有者的稅務負擔。主要受益對象包含身心障礙者、已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以及電動汽車、電動機車等環保交通工具。減免方式為全額或部分免徵使用牌照稅,具體稅額依車輛種類、汽缸總排氣量或馬達最大馬力而定。申請人需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免徵手續,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對象(須符合):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對象(符合任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且車輛為本人所有(每人限 1 輛);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車輛為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每 1 身心障礙者限 1 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每 1 團體和機構限 3 輛);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且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交通工具為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或電動機車;交通工具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交通工具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且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如警備車、消防車等);交通工具專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衛生使用,且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如救護車、垃圾車等);交通工具屬於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所有,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交通工具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且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交通工具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且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交通工具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交通工具為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且在該地區領照使用
・使用牌照稅減免:依交通工具種類、汽缸總排氣量或馬達最大馬力,按附表規定稅額全額免徵或部分免徵
・電動汽車使用牌照稅免徵:自 2012/01/06 起至 2030/12/31 止
・電動機車使用牌照稅免徵:自 2018/01/01 起至 2030/12/31 止
・身心障礙者車輛使用牌照稅免徵:每人以 1 輛為限,汽缸總排氣量超過 2,400 立方公分或馬達最大馬力超過 262 英制馬力(HP)/265.9 公制馬力(PS)者,免徵金額以該級距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車輛使用牌照稅免徵:每 1 團體和機構以 3 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者經同意後不受此限
・申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使用前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 30 %;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繳
電動汽車:2012/01/06 ~ 2030/12/31;電動機車:2018/01/01 ~ 2030/12/31;其他免徵項目: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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