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為台灣警察人員的綜合性人事管理法規,涵蓋了警察人員的薪資、考績獎勵、退休金、撫卹金以及因公受傷或殉職時的醫療照護、慰問金與子女教育補助等福利。它詳細規範了警察人員的任用、晉升、俸給、考核、退休與撫卹等各項權益,確保警察人員及其家屬在職涯各階段及特殊情況下能獲得應有的保障與支持。
・對象(須符合):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適用本條例之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依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部分準用);中華民國74年9月23日前經警察機關、學校依有關法令進用之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中華民國87年以前入學之警察大學、警官學校學生,或中華民國88年以前入學之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學生,畢業後未取得任官資格者(暫支領警佐待遇)
・俸給:包含本俸、年功俸及勤務、技術、專業、職務、地域等加給,均以月計,依附表一規定支給本俸及年功俸
・考績獎勵:任本官階職務滿 10 年未能晉階或升官等任用,且已晉至本官階職務最高俸級者,考績甲等給與 1.5 個月或 2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績乙等給與 1 個月或 1.5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退休金加發:因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命令退休者,除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 5 ~ 15 個基數(基數內涵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
・退休金加發: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
・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依退休年資計算,任職滿 15 年者為 43.25 %,其後每增加 1 年增給 1.75 %,最高增至 36 年為 80 %
・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因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
・撫卹金:因執行勤務殉職者,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
・撫卹金加發: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撫卹金
・慰問金: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者,從優發給慰問金;因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死亡或殉職者,慰問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標準之 2 倍
・子女教養:因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半失能或殉職者之子女,應給與教養至成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大學畢業為止
・特別休假:有特別貢獻或特殊功績者,予以特別休假
・獎勵金: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
・進修補助:警察機關得保送現職警察人員至國內外大學或專科學校進修
・本條例為警察人員人事管理之法源依據,各項福利之具體實施辦法及標準由相關主管機關另定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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