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案為台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與整治提供了法律框架。它設立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用於支付污染調查、應變措施、監督、計畫審查、執行等費用,並提供污染防治工作的獎勵與補助。此外,對於因污染導致農漁產品受損的民眾,可獲得適當補償;對於執行污染控制或整治措施的潛在污染責任人,在符合條件下可申請費用報銷。本法旨在確保土壤及地下水永續利用,提升生活環境並保護公眾健康。
・對象(須符合):依據本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將另行訂定獎勵、補助、補償或費用報銷的申請資格與審查程序
・對象(符合任一):因污染導致農漁產品受損的產品所有人(可獲得補償);執行污染控制或整治措施的潛在污染責任人(可申請費用報銷);經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資格的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對象
・農漁產品受損補償:依實際損害提供適當補償
・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具體項目與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潛在污染責任人執行污染控制或整治措施費用報銷:可報銷一半的支出費用
・申請:具體申請辦法、資格、審查程序等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污染整治費、污染責任人支付款項、土地開發者支付款項、基金利息、預算撥款及其他相關收入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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