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依據就業保險法訂定本辦法,旨在透過多項措施促進勞工就業穩定與重返職場。主要福利包含在經濟不景氣時,針對因減班休息而減少工時的被保險人提供薪資補貼,協助穩定就業。同時,也鼓勵雇主僱用特定失業勞工(如中高齡、身心障礙、長期失業者等),提供僱用獎助。此外,對於失業被保險人,本辦法提供求職交通、異地就業交通、搬遷及租屋等費用補助,並推介臨時工作及發給津貼,以減輕其求職及就業初期負擔。本辦法也涵蓋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促進勞工身心健康及穩定職業災害勞工就業等措施,確保勞工權益並提升整體就業環境。
・對象(須符合):**求職交通補助金:**;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或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連續 30 日受僱於同一雇主;**搬遷補助金:**;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內;連續 30 日受僱於同一雇主;**租屋補助金:**;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內;連續 30 日受僱於同一雇主;**臨時工作津貼:**;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於求職登記日起 14 日內未能推介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 60 %,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 30 公里以上)
・對象(符合任一):**僱用安定措施薪資補貼:**;於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內,經被保險人與雇主協商同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達 30 日以上,並依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相關規定辦理;實施減班休息前,以現職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達 3 個月以上(但被保險人於僱用安定措施啟動前,已受僱現職雇主,且領取薪資補貼前受僱 1 個月以上者,不受此限);屬全時勞工,或有固定工作日(時)數或時間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逾 65 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僱用獎助(雇主):**;以不定期契約或 1 年以上之定期契約,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連續滿 30 日;受僱勞工為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之特定對象(年滿 45 歲至 65 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受僱勞工為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求職交通補助金:**;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或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連續 30 日受僱於同一雇主;**搬遷補助金:**;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內;連續 30 日受僱於同一雇主;**租屋補助金:**;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內;連續 30 日受僱於同一雇主;**臨時工作津貼:**;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於求職登記日起 14 日內未能推介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 60 %,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 30 公里以上)
・僱用安定措施薪資補貼:按被保險人於實施減班休息日前 1 個月至前 3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差額之 50 %發給,每月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最高月投保薪資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月最低工資差額之 50 %,薪資補貼金額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百位數,合併領取期間以 24 個月為限
・僱用獎助(僱用第 18 條第 3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人員):按月計酬全時工作者每人每月 13,000 元;按時計酬者每人每小時 70 元,每月最高 13,000 元,申領期間最長 12 個月
・僱用獎助(僱用第 18 條第 3 項第 4 款至第 10 款人員):按月計酬全時工作者每人每月 11,000 元;按時計酬者每人每小時 60 元,每月最高 11,000 元,申領期間最長 12 個月
・僱用獎助(僱用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人員):按月計酬全時工作者每人每月 9,000 元;按時計酬者每人每小時 50 元,每月最高 9,000 元,申領期間最長 12 個月
・求職交通補助金:每人每次 500 元,情形特殊者得於 1,250 元內核實發給,每人每年度合併領取以 4 次為限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未滿 50 公里者):每月 1,000 元,最長發給 12 個月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50 公里以上未滿 70 公里者):每月 2,000 元,最長發給 12 個月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70 公里以上者):每月 3,000 元,最長發給 12 個月
・搬遷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 30,000 元
・租屋補助金: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 60 %核實發給,每月最高 5,000 元,最長 12 個月
・臨時工作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最長 6 個月,二年內申領期間最長 6 個月
・申請:向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 僱用安定措施薪資補貼發給期間,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內
最高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