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提供育兒津貼,旨在協助育有未滿 2 歲兒童的家庭。此津貼主要由兒童的雙親或監護人申請,但若雙親一方失蹤、服刑、離婚未協議監護權、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或為未婚生子婦女,則可由實際照顧的單方提出申請。在特殊情況下,若雙親或監護人無法實際照顧兒童,與兒童共同居住的實際照顧者亦可舉證後申請。本文件為申請人變更匯款帳戶時所需填寫的切結書。
・對象(須符合):兒童年齡未滿 2 歲;由兒童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為之
・對象(符合任一):雙親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雙親一方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雙親離婚而未協議由其中一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未婚生子之婦女;兒童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具前述各款情況或其他特殊情形,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者,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舉證後申請
・本文件為育兒津貼匯款帳戶異動切結書,申請人若因遷入彰化縣而變更領款人資料,需配合使用郵局帳戶以利匯入。
資料來源:https://social.chcg.gov.tw/getFile.aspx?file_id=440306&file=2&type=2&did=2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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