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提供補助給縣內立案的合作社場,以協助其辦理合作教育訓練或修繕、購買營運設備。符合資格的合作社場,需會務財務運作正常且最近一年度考評達乙等以上。一般性補助最高可達所需經費的一半,其中營運設備最高補助 20 萬元,合作教育、研討、宣導最高補助 5 萬元。另有政策性補助可全額補助。申請單位需在活動前 30 日內備妥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等文件,於每年 4 月至 11 月期間函送至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辦理。
・對象(須符合):本縣立案之合作社(場);會務財務運作正常;最近一年度考評經評列為乙等以上者;依合作法令及合作社章程之規定選任理事、監事,並定期改選;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並於規定期間向本府報送各項會議紀錄有案;財務制度健全,並依規定於年終編製各項決算書類報告提報社員(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報請本府備查有案;未有接受內政部及本府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未發現有重大缺失情事,或有缺失情事已改善;一般性補助自籌計畫總金額為 50 %以上
・一般性補助:最高補助所需經費一半
・營運設備補助:最高 200,000 元,限合作社場營運所需器材及設備
・合作教育、研討、宣導補助:最高 50,000 元,項目包含講師鐘點費、印刷費、交通費、住宿費、研討會專家學者出席費、研討會專家學者行程交通費、場地租金及佈置費、器材租金費、膳雜費及雜支費等
・政策性補助:最高得全額補助,包含接受本府依法規委託辦理合作教育訓練或本府依政策需要專案簽准之計畫
・申請:於活動前 30 日內函送至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50001彰化市中興路100號 (第二行政大樓)
・🕒週一至週五 08:00-12:00、13:00-17:00 (週六、日及例假日休息)
・同一器材設備在規定耐用年限內不得再次申請。如當年度預算用罄,得停止辦理或酌減補助。
最高200,000元
每年 4 月 ~ 11 月
資料來源:https://soci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x?topsn=5107&data_id=2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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