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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00,000元→勞動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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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法旨在建立一套迅速、妥適、專業、有效且平等的勞動事件處理機制,以保護勞資雙方的權益並促進和諧的勞動關係。它提供多項措施來減輕勞工在訴訟過程中的經濟負擔,例如在特定勞資爭議案件中,勞工或工會可獲得訴訟費用減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濟困難家庭的勞工可被視為無資力而獲得訴訟救助。此外,對於勞工申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法院可降低擔保金要求,甚至免除擔保金,並在特定情況下提供先行給付或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的定暫時狀態處分,以保障勞工權益。
・對象(須符合):勞工:受僱從事勞動獲致工資者、學徒、養成工、見習生、實習生、其他與學徒性質相類者、求職者;勞資爭議案件當事人
・對象(符合任一):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訟或上訴;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之特殊境遇家庭;勞工申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以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退休金或資遣費,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經法院認為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顯無重大困難;勞工提起確認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之訴訟,經法院認為雇主調動勞工之行為,違反勞動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或勞動習慣,且雇主繼續僱用勞工於原職位顯無重大困難
・訴訟費用減免: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訟或上訴,得暫免徵收 2/3 裁判費
・強制執行費用減免:勞工或工會提起之訴訟,其強制執行聲請之執行標的金額逾 200,000 元者,其超過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
・訴訟費用減免: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及本法第 42 條規定起訴,訴訟標的價額逾 1,000,000 元者,其超過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
・訴訟費用免徵:工會依本法第 40 條規定起訴,免徵裁判費
・訴訟救助: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勞工,視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
・訴訟救助: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擔保金降低:勞工申請時,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逾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 1/10
・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擔保金免除:勞工釋明供擔保顯有困難者,法院不得命其供擔保
・定暫時狀態處分:法院得依勞工聲請,命雇主先行給付一定數額之金錢
・定暫時狀態處分:法院得依勞工聲請,命雇主繼續僱用並給付工資,免供擔保
・定暫時狀態處分:法院得依勞工聲請,命雇主繼續僱用勞工於原職位,或雙方合意之新職位
・申請:勞工或工會可向法院提起勞動事件訴訟或聲請調解
・勞動事件法旨在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保護勞雇關係雙方權益,促進勞資和諧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legal.judicial.gov.tw/LAWENG//FLAW/dat02.aspx?lsid=FL09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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