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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旨在建立一套評核機制,鼓勵各級政府機關提升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評核對象,原則上每二年辦理一次評核。評核結果分為特優、優、良及普四個等第。評核結果達「良等」以上的機關,將獲頒團體獎座或獎牌,並可對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的人員酌予獎勵。若評核結果達「優等」以上,除函報行政院表揚外,該機關還可獲得適度的獎勵金。
・對象(須符合):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交通、內政、國防、農業、教育、科技、環境保護及衛生福利等)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經中央主管機關評核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達良等以上(適用於團體獎座及人員獎勵);經中央主管機關評核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達優等以上(適用於行政院表揚及獎勵金)
・團體獎座(牌):頒發給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之機關
・人員獎勵:函請受評核機關就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人員酌予獎勵
・獎勵金:適度獎勵金,適用於評核結果名列優等以上之機關
・申請:受評核對象於接獲評核通知後,應於指定期間內將執行績效書面報告送達中央主管機關
・評核結果分為特優、優、良及普四個等第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Hot/AddHotLaw.ashx?pcode=N0060061&cur=Ln&kw=%e8%81%b7%e6%a5%ad%e5%ae%89%e5%85%a8%e8%a1%9b%e7%94%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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