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針對 109 學年度的得獎學生發放獎學金。得獎學生需填妥領款收據,並經學校加蓋印信後,由學校彙整公文函送基金會。基金會核對無誤後,將開立獎學金支票與獎狀一併函送學校轉交學生。學生應於 1 年內將支票兌現,逾期視同放棄。
・對象(須符合):109學年度獎學金得獎學生
・獎學金:金額未明列,需依收據填寫
・獎狀:隨獎學金支票一併函送
・申請:由學校彙整得獎學生收據後,以公文函送基金會
・📍(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 基金會將依申請人先前所填之「資訊公開意願書」,作為公開捐贈者及受捐贈者資訊與否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