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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0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工作人員調動補助支給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活化組織發展並提升服務品質,針對因會務發展或人才培育需求而調動工作地點的內部工作人員,提供調動補助。若新舊工作地點跨越縣市且距離超過 25 公里,導致員工有租屋或通勤需求,可擇一申請房租補助或通勤補助。房租補助金額依調任地點及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補貼標準計算,通勤補助則依每日交通費乘以 21 日計算,每月上限 2,000 元。此補助每年可申請一次,經審核通過後按月核發。
・對象(須符合):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工作人員;因本會培育人才及會務發展需要,經本會調動工作地點;調任地點與原任地點跨越縣市距離超過 25 公里;因調動致有租屋或通勤事實;申請房租補助者,須於核定調動且自簽訂租賃契約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申請;申請通勤補助者,須於核定調動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申請
・對象(符合任一):申請房租補助;申請通勤補助
・房租補助:每月補助金額以調任地點定之,若租屋地點與調任地點位處不同縣市,以補助金額較低者支給。補助金額以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之租金補貼金額表第二級補貼金額上限三分之二為基準。每月租金低於補助金額者,僅補助其實際租金金額。
・通勤補助:每月補助金額依每日交通費金額乘以 21 日計算,上限為 2,000 元。每日交通費金額依本會工作人員國內出差旅費支給標準之交通費報支規定核算。
・申請: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出申請
・房租補助之租賃地址或通勤補助之居住地址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向本會重新提出申請。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每月補助金額減少者,自事實發生月份起之減少總額,應繳回或於下次補助時扣減。逾期提出申請,經審核每月補助金額增加者,不予回溯補助差額。工作人員以虛偽意思表示或偽造文件請領本辦法補助者,依相關法律論處。

【金額/折扣】

最高2,0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avs.org.tw/news/2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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