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旨在尊重末期病人的醫療意願並保障其權益。本條例允許末期病人預先簽署意願書,選擇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或決定是否施行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並可將此意願註記於健保卡。安寧緩和醫療旨在減輕末期病人的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提升生活品質。條例中也詳述末期病人的定義、意願書的簽署與撤回方式,以及在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代為同意的相關規定。附件進一步列出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特定條款的疾病臨床條件,作為判斷依據。
・對象(須符合):末期病人(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具完全行為能力者(意願人);經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且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簽署意願書;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對象(符合任一):末期病人本人簽署意願書;末期病人無簽署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選擇安寧緩和醫療:針對末期病人,提供減輕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的緩解性、支持性醫療照護,以增進生活品質
・作維生醫療抉擇:末期病人可選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
・意願註記:經同意後,可將預立醫療決定意願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健保卡),其效力與意願書正本相同
・特定疾病臨床條件認定:針對囊狀纖維化症、亨丁頓氏舞蹈症、脊髓小腦退化性動作協調障礙、脊髓性肌肉萎縮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多發性系統萎縮症、裘馨氏肌肉失養症、肢帶型肌失養症、Nemaline線狀肌肉病變、原發性肺動脈高壓、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泡症等疾病,提供詳細臨床條件,符合者可適用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申請:線上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或「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撤回聲明書」;或透過醫療機構、衛生機關或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法人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資料庫後,始得於健保卡註記
・📍100013台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5號8樓
・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健保卡註記之意願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準
資料來源:https://hpcod.mohw.gov.tw/HospWeb/RWD/PageType/peaceful/peaceful.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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