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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預立醫療決定、安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

醫療健康 全台

【內容簡介】

・病人自主權利法旨在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本法允許具完全行為能力者,透過預立醫療決定書,事先表明在特定臨床條件下(如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希望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等醫療照護。完成預立醫療決定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公證或兩人以上見證,最終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此外,本法也涵蓋安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的表達與執行。
・對象(須符合):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預立醫療決定:依個人意願,於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商討適當照護方式及醫療意願
・緩和醫療:減輕或免除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增進生活品質
・器官捐贈意願註記:表達器官捐贈意願
・申請:洽詢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線上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撤回聲明書」、「器官捐贈同意書」、「器官捐贈意願撤回聲明書」
・📍100013台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5號8樓
・預立醫療決定可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後生效;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意願人符合特定臨床條件(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其他經公告之難治疾病)時,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醫療機構或醫師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應告知病人或關係人;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時,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

資料來源:https://hpcod.mohw.gov.tw/HospWeb/RWD/PageType/acp/autonomy.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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