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中央補助案,旨在支持立案社會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財團法人社會福利組織、村里辦公處及符合條件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於臺南市設置並營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巷弄長照站。補助項目涵蓋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巷弄長照站獎助費、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費用,以及專職人員服務費和設施設備費。申請單位需經社會局同意設置為中央補助據點,並於每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期間,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補助計畫書,經初審後由社會局辦理審核。
・對象(須符合):業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正式設置為中央補助據點;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評估輔導新設置或檢核通過之關懷據點
・對象(符合任一):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等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其他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村(里)辦公處;公寓大廈戶數達 150 戶以上,經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備成立管理委員會達 10 年以上,且經表揚或評鑑績優,提供鄰近社區服務成效卓著者
・業務費:水電費、電話費網路費、活動場地費、書報雜誌費、瓦斯費、文具費、電腦耗材費、文宣印刷費、活動講座費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有線電視裝機費、收視費、公共意外責任險、器材租金與維護費(據點服務之相關設施設備)、活動材料費、食材費及團膳費用(限提供餐飲服務之據點承辦單位)、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費及著作權-重製費、血糖檢測耗材(血糖檢測應由護理人員執行)、交通費(接送老人參與據點活動往返費用為限,項目含油料費、租車費用)、臨時工資(限每週提供服務六個至十個時段之據點承辦單位)、攝影費、茶水費、郵資費、運費、點心費、設施設備費、內部修繕費、清潔用品費及其他有關據點服務之支出費用
・志工相關費用:每年最高獎助 35,000 元(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地區及長照偏遠地區每年最高獎助 40,000 元),項目含志工保險費、志工誤餐費、志工交通費(限外勤服務)、志工背心(服)費
・巷弄長照站獎助費:依服務時段數每月獎助業務費(可內含臨時工資),每時段至少 3 小時,每半天以 1 個時段列計,並辦理共餐服務
・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費用:每期獎助業務費 36,000 元,每年最高獎助 108,000 元
・專職人員服務費(照顧服務員):獎助 1 名照顧服務員,每人每月 33,000 元,每年最高 13.5 個月(含年終獎金 1.5 個月)
・專職人員服務費(雇主應負擔費用):每月獎助 6,000 元(含加班費、未休假加班費、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
・設施設備費(開辦):新設置之關懷據點最高獎助 100,000 元;離島地區最高獎助 200,000 元
・設施設備費(充實 - 一般地區):營運滿 3 年之關懷據點,每年最高獎助 50,000 元,歷年累計達 600,000 元(含開辦設施設備費)時不再獎助
・設施設備費(充實 - 離島地區):第二年起得申請,歷年累計達 1,000,000 元(含開辦設施設備費)時不再獎助
・設施設備費(充實 - 資訊化報到):配合社區關懷網使用資訊化報到,所需充實或汰換電腦設備者,得額外申請獎助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督導費:每一據點每月 3,350 元
・申請:據點應填具補助計畫書,於前一年度十二月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初審後,彙報本局辦理審核
・申請補助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最高1,000,000元
每年 1/1 ~ 9/30
資料來源:https://sab.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35046&s=8087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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