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動新住民社區服務據點補助計畫,旨在支持立案社會團體及各類社會福利基金會等組織,在臺南市設立新住民社區服務據點。這些據點需每週至少開放 3 個時段,提供新住民及其家庭休閒聯誼、團體活動與諮詢服務。補助項目包含設施設備費、志工關懷服務的交通及膳費,以及基本營運費。申請單位需備妥公文、申請表及計畫書等文件,於每年 1 月和 6 月分兩次向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經社會局彙整後層轉社家署審查。
・對象(須符合):單位所提供場地每週至少開放 3 個時段(每時段至少 4 小時)予新住民與其家庭辦理休閒聯誼、團體活動、諮詢服務
・對象(符合任一):立案之社會團體;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宗教、大陸事務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設施設備費
・志工關懷服務交通及膳費:每人每日 100 元
・基本營運費:每月最高補助 10,000 元
・申請:由申請單位於期限內檢具公文、申請表、申請補助計畫書及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向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並上傳社家署指定之系統,由社會局收件後統一層轉社家署審查
・全案補助金額上限由社家署每年對各縣市預估預算經費分配
最高10,000元
每年 1 月、6 月分兩次彙整申請計畫
資料來源:https://sab.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34788&sms=24725&s=791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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