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為推動客家文化、活絡地方文化及產業活動,並促進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的有效利用,提供活化經營補助。此補助計畫旨在支持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其負責維護管理的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提出各類活化經營方案。補助範圍涵蓋社區參與、客家語言文化傳習推廣、客家特色產品展示、人才培育、產業輔導、觀光休憩資源整合行銷,以及全國示範型客家生態博物館的整體營運維持等計畫。申請單位需在每年 10 月 20 日前或客家委員會另行通知的期限內,備妥申請表及計畫書向客家委員會提出申請。補助款將依地方政府的財力分級,提供最高達 90 %的補助比率,並分兩期撥付。
・對象(須符合):負責維護管理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活化經營計畫:依地方政府財力分級,最高補助比率為 90 %
・第一級財力分級政府:不列入補助對象
・第二級財力分級政府:最高補助比率 78 %
・第三級財力分級政府:最高補助比率 84 %
・第四級財力分級政府:最高補助比率 86 %
・第五級財力分級政府:最高補助比率 90 %
・經常維持費用(水、電、庶務、消防安檢、人事支出):不予補助(營造全國示範型客家生態博物館之整體營運維持計畫不在此限)
・申請:檢具申請表、計畫書及電子檔送至客家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應先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後彙送
・📍2422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7樓
・計畫執行對於提升設施自償率或增加設施收益效益顯著者,優先補助;補助款應納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計畫結束後應檢附成果報告書 3 份;補助經費包含 100 萬元以上工程經費者,工程經費部分準用「客庄創生環境營造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規定撥款;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達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 100 萬元以上,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會補助」字樣
每年 10/20 前
資料來源:https://law.hakk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4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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