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為因應人口高齡化及長者照顧需求增加,特修訂本計畫以推展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業務。本計畫旨在鼓勵籌設據點、服務永續經營,並減輕據點經費負擔,提升長者生活品質。補助對象為符合資格的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提供志工相關費用、新開辦據點物品費及租屋補助。此外,計畫也辦理獎勵措施,表揚連續服務 5 年以上之績優志工、連續服務 10 年以上之績優單位,以及連續服務 3 年以上且年滿 65 歲之長青績優志工,以資鼓勵。
・對象(須符合):以前年度成立之據點或當年度新成立之據點;符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檢核規定
・對象(符合任一):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等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其他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村(里)辦公處;公寓大廈戶數達 150 戶以上,經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備成立管理委員會達 10 年以上,且經表揚或評鑑績優,提供鄰近社區服務成效卓著者;立案之社工師事務所
・志工相關費用補助:每年 30,000 元
・祥和志工隊核備加碼補助:每年 6,000 元
・志工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比例達 90%以上加碼補助:每年 6,000 元
・新開辦據點物品費補助:10,000 元
・租屋補助:每月最高 8,000 元,每年最高 96,000 元
・連續服務 5 年以上且最近 5 年內未獲表揚的理事長、總幹事及志工:頒發獎牌 1 面
・連續服務 10 年以上之補助型據點:頒發獎座 1 座
・連續服務 3 年以上且年滿 65 歲之長青績優志工:頒發獎座 1 座
・申請:培力型據點需將計畫書函送本府核備;功能型據點需將計畫書函送本府審查;獎勵表揚需由所屬據點填具推薦表並函送本府申請
・新開辦據點實際執行未滿 3 年,應依實際服務月份比例繳回未執行期間之補助經費;本府得視經費及申請單位執行狀況,核定是否予以補助及其補助金額;曾撤點後重新辦理之據點,轉為補助型據點後無開辦費補助;據點若未符合中央規定達 3 次以上,將停止補助雇主應負擔勞、健保等相關費用及專職人員服務費;專職人員之資遣費由聘用單位自行處理;獎牌表揚每 1 據點每年以推薦 2 名為限;據點獎座表揚每 1 據點以表揚 1 次為限;長青績優志工獎座已接受本項表揚者不得再行接受表揚
最高96,000元
2026/01/01 ~ 2026/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