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社會處為推動社區長照服務,提供「115年度布建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巷弄長照站獎助計畫」。此計畫旨在補助符合資格的社區發展協會或人民團體,用於設立及營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與巷弄長照站。補助項目涵蓋業務費、設施設備費、專職人員服務費、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費用、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經費、志工相關費用及租屋補助等。受補助單位需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餐飲服務、健康促進活動等至少三項服務,並依規定辦理核銷。
・對象(須符合):布建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或布建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巷弄長照站的單位;應至少辦理關懷訪視、電話問安、餐飲服務、健康促進活動其中三項服務;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設置巷弄長照站者,應至少辦理兩時段,每時段至少 3 小時,並提供共餐服務、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受獎助之關懷據點應簽署切結書同意配合實名制相關措施,掌握服務個案基本資料、出席情形等資訊;協會之會務須依規定辦理;專職人員應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含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職人員於關懷據點服務時段應專職從事關懷據點相關業務;配合社家署社區照顧關懷網詳實登載專職人員相關資訊
・業務費(第一級據點):每月最高獎助 15,000 元
・業務費(第二級據點):每月最高獎助 30,000 元
・業務費(第三級據點):每月最高獎助 40,000 元
・巷弄長照站獎助費(第一級據點):每月最高獎助 12,500 元
・巷弄長照站獎助費(第二級據點):每月最高獎助 25,000 元
・巷弄長照站獎助費(第三級據點):每月最高獎助 40,000 元
・專職人員服務費(社工人員,原聘僱):每月獎助 38,898 元(考核成績甲以上可進階)
・專職人員服務費(照顧服務員):每月獎助 34,000 元(大專院校畢業加給 1,000 元)
・雇主應負擔勞、健保等相關費用:每月獎助 6,000 元
・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經費:每期獎助業務費 36,000 元,每 1 據點每年最高獎助 108,000 元
・開辦設施設備費用(新設置據點):最高獎助 100,000 元
・充實設施設備費用(營運滿 3 年據點):每年最高獎助 50,000 元,歷年累計達 600,000 元時不再獎助
・電腦設備充實或汰換費用:不受營運滿 3 年或累計額度限制
・志工相關費用:每年最高補助 30,000 元
・成立祥和志工隊:每年增加補助 6,000 元
・祥和志工隊領冊率達 90%:每年再增加補助 6,000 元
・租屋補助:每月最高補助 8,000 元,每年最高補助 96,000 元(採實支實付)
・申請:社區發展協會將核銷相關資料送戶籍所在地之轄區公所就地審計;人民團體將核銷相關資料直接送縣府辦理撥付事宜
・業務費獎助分級依服務時數和服務人數而定;巷弄長照站每週應至少辦理 2 時段,新申請案以第 1 級核定為原則;檢核當年度每月 ID 歸戶需符合核定分級人數規定,且全年平均服務人數需符合核定分級人數之 80%,未達者下一年度業務費全年降級獎助;116 年起每月平均服務人數原則須符合核定分級人數;設施設備項目及補助金額得由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訂定補助標準;設施設備費以具有「節能標章」或「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第一級」認證之產品為優先;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配合社區關懷網使用資訊化報到,所需充實或汰換電腦設備者,得額外申請獎助本項費用,不受開辦後需營運滿 3 年或歷年累計最高獎助額度之限制;業務費得於社家署獎助經費 20% 範圍內,衡酌實際業務需要,覈實調整支用於其他月份;尚未接受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者,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協助輔導取得服務紀錄冊;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每期 12 週,每週 1 次,每次 2 小時;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參與對象不可同時重複參加不同班別,若為延續服務,每人每年以 3 期為限;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每期(班)開設實際出席平均人數不得低於 10 人;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個案於介入前後須依長者功能自評量表進行評估,並於資訊平台完成登錄;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每次活動之帶領須至少一位合格指導員;請於當年度完成中央健保署之補充保費之繳納;志工簽到表除服務日期外,亦須加註服務時間;送核銷資料其協會理事長當選證明書、法人登記證明書須於任期內;本府之租屋補助,其設立之該村裡無視社區活動中心、集會所或其他公有場所;領據開立 1 張,總金額應包括此次核銷之『開辦費或充實設施設備費』、『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等合計;領據受領事由:「布建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或「布建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巷弄長照站」;領據支領方式:請填寫匯款戶名、匯款帳號、金融機構全銜、統一編號、單位地址、聯絡電話(請附存摺影本);領據之核章:單位關防或圖記(大印)、至少需要單位負責人、業務主管、會計、經手人核章(經手與會計不得為同一人、如有會計與出納不得為同一人),如有申請設備費之單位,需加「驗收」人章,驗收人需由其他人核章;收據上需填寫:單位全銜(立案名稱)抬頭、日期、單價、數量及合計大寫金額;各類支出收據應黏貼於「經費支出憑證單」,並使用橫式黏存單;黏貼方式:業務費請以「月份」為單位並以同一項目黏貼,若核銷收據超過 2 張以上,則可附於該經費支出憑證單後;申請「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需有「單位負責人、業務主管、會計、經手人」核章欄位;申請「設施設備費」或「充實設施設備費」:除需有「單位負責人、業務主管、會計、經手人」欄位外,需增加「驗收」欄,驗收者不可與其他人員重複;原始憑證收據有更改者,應由原開立廠商在改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原始憑證收據為「電子發票」、「統一發票」,加註「單位統一編號」,請於發票上加蓋協會章及理事長章;原始憑證收據店家「無統一編號」時,請加註賣方之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地址及 4‰ 印花,印花請記得要銷花;如購置「食材費」無法取得收據者,可由單位自行開立支出證明單;各類收據需註明「品名、數量、單價」,內容不得為「一批、一式或空白」;團膳費用收據需有統一編號,並且不要開立「便當」之單據,要出現「團膳費」之字樣,並寫上菜品名稱及數量,需附上菜品照片;統一發票收據若為 2 聯式只要附 1 張收執聯,若為 3 聯式則須附 2 張收據 - 收執聯及扣抵聯;瓦斯費、遊覽車費用需使用統一發票收據;活動講師費係指辦理老人健康促進活動之講師費,非志工訓練費用;講師費核銷時應檢附當年度 1-11 月「所得稅申報切結書」,於年度結束後檢附講師所得扣繳憑單;單次支付講師費金額逾 20,000 元者,應代扣個人補充健保費(支付額× 2.11%),並於次月繳交健保局;水費、電費、電話費等是以當月份正本收據核銷,非繳費日期核銷;水費、電費、電話費等非「補助單位抬頭」者,請蓋協會大小章,並請檢附使用切結書;水費、電費、電話費等收據不慎遺失,以補發收據核銷時,需填寫遺失無作他用切結書;器材租金及維護費需附租用契約書,據點設備或器材損壞之定期或不定期維護(修)之費用;公共意外責任險需檢附保險正本收據及保險單,且保險地點必須為據點地址;活動材料費用於辦理健康促進活動之材料費,非志工訓練之材料;核銷時請於單據後檢附該活動之課程表及相片;健康促進活動有使用食材,請將該食材費用置於協會自籌款項
最高600,000元
2026/01/01 ~ 2026/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