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旨在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遭遇急難或災害的民眾,協助其自立。本法提供多元扶助項目,包含生活扶助(現金給付)、醫療補助(健保費、醫療費用)、急難救助(殮葬、傷病、失業等)、災害救助(搶救、膳食、房舍修繕),以及就業服務、創業輔導、住宅補貼、學雜費減免等。申請對象主要為經審核認定符合資格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因重大變故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或家庭,需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評估家庭經濟狀況後核定。
・對象(符合任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且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不得超過所得基準,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且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
・生活扶助加成:低收入戶成員中有年滿 65 歲、懷胎滿 3 個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得依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最高不得逾 40 %
・就業服務與補助:提供創業輔導、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求職交通補助、求職或職業訓練期間之臨時托育及日間照顧津貼
・就業收入免計:參與就業服務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最長以 3 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 1 年
・脫離貧窮措施收入存款免計:參與脫離貧窮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 3 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 1 年
・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包含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托兒補助、教育補助、喪葬補助、居家服務、生育補助、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
・住宅補貼措施:包含優先入住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住宅租金費用、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自建住宅貸款利息、其他必要之住宅補貼
・學雜費減免: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 60 %
・醫療補助: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 50 %
・急難救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
・返鄉車資救助: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酌予救助
・葬埋服務: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葬埋
・災害救助:包含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提供受災戶膳食口糧、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輔導修建房舍、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其他必要之救助
・申請:需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申請人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