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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相關福利補助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社會救助法是台灣社會福利的基礎法規,旨在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遭受急難或災害的民眾,並協助其自立。本法涵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等多項福利,對象主要為符合特定經濟條件的家庭或遭遇特殊變故者。福利項目包含現金給付、學雜費減免、健保費補助、住宅補貼、就業服務、以及產婦嬰兒營養、托兒、教育、喪葬等特殊項目補助。申請人需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具體申請文件與審核程序由地方政府訂定。
・對象(須符合):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對象(符合任一):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不得超過所得基準,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遭受急難者(符合任一情況):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金額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每四年調整一次
・生活扶助加碼:低收入戶成員中有年滿 65 歲、懷胎滿 3 個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得依原領取現金給付金額增加補助,最高不得逾 40 %
・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
・中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應自付保險費的 50 %
・醫療費用補助:針對低收入戶傷病患者及患嚴重傷病且醫療費用無法負擔者
・急難救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給付方式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災害救助: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提供受災戶膳食口糧、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輔導修建房舍、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
・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及財力提供
・托兒補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及財力提供
・教育補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及財力提供
・喪葬補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及財力提供
・居家服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及財力提供
・生育補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及財力提供
・住宅補貼:優先入住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住宅租金費用、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自建住宅貸款利息
・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免除全部學雜費
・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減免學雜費 60 %
・短期生活扶助:國內經濟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針對中低收入戶提供
・就業服務與補助:提供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得視需要提供創業輔導、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求職交通補助、求職或職業訓練期間之臨時托育及日間照顧津貼等
・申請: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本法所定救助項目,與其他社會福利法律所定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並不影響其他各法之福利服務;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資料來源:https://www-ws.e-land.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NDQ1L3JlbGZpbGUvMTI4MTIvMTMwNDY3LzJjNjMwMTU1LTVhZmQtNGQ4NC04ZWZiLTZhZTgxMjBkZmZjYy5wZGY%3d&n=56S%2b5pyD5pWR5Yqp5rOVMTA0MTIzMC5wZGY%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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