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提供獎勵金給舉發違反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規定的人。只要舉發內容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舉發人即可獲得一定比例的罰鍰作為獎金。獎勵資格、獎金比例及分配方式等細節,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對象(須符合):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行為(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安全搬運、儲存或處理);舉發內容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
・獎金: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
・申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舉發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舉發人身分應予保密。舉發人單位主管、雇主不得因舉發行為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否則無效。獎勵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資料來源:https://law.nfa.gov.tw/GNFA/downloadFile.aspx?sdMsgId=2816&FileId=1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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