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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內政部核釋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11條相關規定

教育文化 全台

【內容簡介】

・內政部發布此解釋令,旨在整合消防法規中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與服勤人員的管理,避免重複訓練。本解釋令明確指出,若已取得有效期限內的防火管理人或保安監督人合格證書,可免除服勤人員初訓中「防火管理與防災管理之意義及制度」項目。此外,持有有效期限內救護技術員證書者,則可免除初訓中「基礎救護(含實作測驗)」項目。此舉旨在減輕相關專業人員的訓練負擔,並提升管理效率。
・對象(須符合):需參加服勤人員訓練者
・對象(符合任一):取得防火管理人合格證書且在效期內;取得保安監督人合格證書且在效期內;取得救護技術員證書且在效期內
・取得防火管理人或保安監督人合格證書效期內者:免除服勤人員初訓訓練項目「防火管理與防災管理之意義及制度」
・取得救護技術員證書效期內者:免除服勤人員初訓訓練項目「基礎救護(含實作測驗)」

【期間】

即日起至(無公告截止)2025/07/25

資料來源:https://law.nfa.gov.tw/mobile/news_content.aspx?id=2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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