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規範了政府在災害應變期間,徵用或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工程重機械、車輛、船舶、航空器及其他物資時,應如何向所有權人或操作人員支付補償費或價款。補償金額將依政府或相關公會訂定的費率發給;若無既定費率,則由政府與所有權人協議訂定,協議不成時,政府將參考當地時價及物資新舊程度來計價。
・對象(須符合):所有權人、操作人員;其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工程重機械、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工作物及物資,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被徵用或徵購
・徵用或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工程重機械、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工作物及物資的補償費或價款:依政府機關所定費率發給;政府機關未定有費率者,依相關公會所定費率發給;政府機關及相關公會均未定有費率者,由該管政府機關與各徵用物、徵購物之所有權人、操作人員協議訂定;協議不成立時,逕由該管政府機關參照徵用、徵購當地時價及物資新舊程度計價定之
・申請:補償或計價程序依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辦理
資料來源:https://law.nfa.gov.tw/GNFA/news.aspx?id=502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