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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補助

綜合津貼 全台 期限 2002-04-28 已過期

【內容簡介】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旨在保障因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疾病勞工的權益,並加強職業災害預防。本法提供多項補助,涵蓋已參加勞工保險及未參加勞工保險的勞工,項目包括生活津貼、失能津貼、職業訓練期間生活津貼、輔助器具補助、看護補助,以及因職業災害死亡的家屬補助。此外,本法也提供補助給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用於職業災害研究、疾病防治、安全衛生設施改善、教育訓練及職業重建等。各項補助的具體條件、標準及申請程序,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
・對象(須符合):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且該職業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且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者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失能補助: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核發,須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並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核發,並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罹患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可請領,合計以 5 年為限(未加保勞工合計以 3 年為限)
・失能生活津貼: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可請領,合計以 5 年為限(未加保勞工合計以 3 年為限)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述生活津貼者可請領
・輔助器具補助: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者可請領
・看護補助: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者可請領,合計以 5 年為限(未加保勞工合計以 3 年為限)
・職業災害死亡家屬補助: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罹患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且該職業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且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可請領,合計以 5 年為限
・職業災害之研究補助
・職業疾病之防治補助
・職業疾病醫師及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培訓補助
・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補助
・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及宣導補助
・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補助
・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輔導評量補助
・其他與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重建有關之事項補助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輔助設施補助: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申請: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辦法辦理
・特定補助項目有領取年限限制(5 年或 3 年)。部分補助不可與其他法令規定重複領取

【期間】

即日起至 2002-04-28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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