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為鼓勵所屬單位及機關積極參與公共建設,並有效運用財政部核發的獎勵金,特別訂定此支用要點。本要點旨在獎勵已完成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簽約案件的執行單位及協助辦理前置作業的相關人員。獎勵金分為兩類:執行機關獎金每案最高可達 2,000,000 元,但同一年度單一機關總額以 5,000,000 元為限;個人獎金則依貢獻程度最高可獲 50,000 元。申請單位需填具申請表並擬定詳細的支出計畫,經核准後方可動支獎勵金,確保專款專用並符合相關預算規定。
・對象(須符合):雲林縣政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已完成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簽約案件之執行或協助辦理前置作業階段;獎勵金作為民參案件執行機關獎金及民參案件個人獎金支出者
・執行機關獎金:每一民參案件最高 2,000,000 元,同一年度、同一執行機關獎金總額以 5,000,000 元為限
・個人獎金:同一事由,按貢獻程度發給獎金最高 50,000 元
・申請: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填具申請表並擬具含預算明細之支出計畫,專案簽奉核准後始得動支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並由專責單位列帳控管,其運用額度上限應符合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十八點及第十九點規定;獎勵金作為獎金支出者,應組成五人以上之審議小組進行審議
最高5,0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law.yunlin.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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