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旨在建立勞資爭議的調解、仲裁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以保障勞工權益並穩定勞資關係。本法提供勞工及工會多項法律程序上的協助,例如在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訴訟時,可暫免繳納一半的法院費用。此外,勞工在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以請求工資、職業災害補償、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法院要求的保證金可大幅降低。若勞資爭議經調解或仲裁成立後,對方拒絕履行給付義務,申請強制執行時亦可暫免繳納執行費用。
・對象(須符合):勞資爭議的當事人(雇主或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勞工或工會提起訴訟以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針對訴訟費用減免);勞工向雇主或雇主團體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以請求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針對假扣押保證金減免);勞資爭議經調解或仲裁成立後,他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給付義務(針對強制執行費用減免)
・訴訟費用暫免繳納: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訴訟時,法院費用暫免繳納一半
・假扣押或假處分保證金減免:勞工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法院要求提供的保證金不得超過請求金額或價值的 10 %
・強制執行費用暫免繳納:勞資爭議經調解或仲裁成立後,他方拒絕履行給付義務,申請強制執行時,執行費用暫免繳納
・申請:勞資爭議當事人可向勞動部、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解、仲裁或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後,當事人可共同申請仲裁;利益爭議若對公益有重大影響,主管機關可依職權交付仲裁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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