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攬及僱用外國專業人才法」旨在吸引全球優秀人才來台,透過簡化工作與居留程序,並提供多項生活福利,提升國家競爭力。本法針對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及其眷屬,提供就業金卡、工作許可豁免、永久居留權等便利措施。此外,亦涵蓋所得稅減免、全民健保、勞工退休金、就業保險、身心障礙服務及長期照顧服務等多元福利,確保外國專業人才在台工作與生活無虞,並鼓勵其長期深耕台灣。
・對象(須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專業工作或尋求就業
・特定學歷外國專業人才工作經驗豁免:取得國內外大學碩士以上學位,或教育部公告之全球前 1,500 名大學學士以上學位者,從事專業或技術工作時,免除特定工作經驗年限要求
・特定職務工作許可豁免:受僱為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顧問或研究人員,或經教育部核准受僱於公私立大專院校從事教學或學術研究者,或已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免申請工作許可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及居留證效期:工作許可及外僑居留證效期最長 5 年,每次展延亦為最長 5 年,眷屬同享此條件
・就業金卡: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可直接申請結合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之四合一就業金卡,效期 1 ~ 3 年,每次展延最長 3 年
・外國藝術工作者工作許可:從事藝術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最長 3 年,每次展延最長 3 年
・全球前 200 大學畢業生工作許可:近 5 年內取得教育部公告之全球前 200 名大學學士以上學位者,工作許可最長 2 年,不可展延或續發;外僑居留證效期最長 2 年
・國內畢業生工作許可豁免: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人,於畢業後經移民署核准延長居留期間,從事工作免申請工作許可
・尋職簽證:外國專業人才可申請 6 個月效期、多次入境、停留期限最長 6 個月之訪客簽證
・數位遊牧簽證:從事數位遠距工作且未向境內企業提供服務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可申請 6 個月效期、多次入境、停留期限最長 6 個月之訪客簽證,並可申請延長居留,總停留期限最長 2 年
・眷屬工作許可及免繳就業安定費: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可申請工作許可;已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符合特定居留條件者亦可申請工作許可;僱用上述眷屬之雇主免繳就業安定費
・直接申請居留:持免簽證或訪客簽證入境並取得工作許可或免工作許可之外國專業人才或特定專業人才及其眷屬,可直接向移民署申請居留並核發外僑居留證
・居留效期延長:外國專業人才或特定專業人才及其眷屬,居留效期屆滿前仍有居留需求者,可申請延長居留 6 個月,並可再申請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限最長 1 年
・永久居留權:外國專業人才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平均 183 天以上,符合特定條件者可申請永久居留;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合法連續居留 3 年,每年平均 183 天以上,或符合特定條件合法居留 1 年且停留 183 天以上者,可申請永久居留。在台取得學位者,可折抵居留年限(博士 3 年/碩士 2 年/學士或副學士 1 年,特定專業人才博士 2 年/碩士 1 年)
・永久居留權(眷屬):已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平均 183 天以上,符合特定條件者可申請永久居留;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眷屬,合法連續居留 3 年,每年平均 183 天以上,或合法居留 1 年且停留 183 天以上者,可申請永久居留
・直系尊親屬訪客簽證: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高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可申請 1 年效期、多次入境、停留期限最長 6 個月之訪客簽證,並可申請延長居留,總停留期限最長 1 年;若有醫療及全額住院保險,可再申請延長居留
・個人所得稅減免:自 2018 年起,首次獲准來台工作且無戶籍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特定條件並於課稅年度在台居留滿 183 天且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者,自其首次符合條件之課稅年度起算 5 年內,每年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之半數免予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全民健康保險: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或高級專業人才及其眷屬,受僱從事專業工作或符合雇主/自營作業者身分者,免除在台居留滿 6 個月之限制,即可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勞工退休金: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及特定專業人才,納入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就業保險:受僱從事工作並經移民署核准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適用就業保險法
・公立學校/機關教研人員退休金:受僱於公立學校或政府機關/學術研究機構之合格專任有給教師及研究人員,並經移民署核准永久居留者,退休時可選擇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身心障礙服務:已取得永久居留並合法累計居留 10 年(每年 183 天以上)之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或高級專業人才及其眷屬,經評估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者,可使用相關服務
・長期照顧服務:已取得永久居留並合法累計居留 10 年(每年 183 天以上)之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或高級專業人才及其眷屬,符合 65 歲以上或經評估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者,可使用長期照顧服務
・申請:各項福利申請方式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本法所稱之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其定義及適用範圍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各項福利之申請條件、程序及應備文件,應依各主管機關所訂定之相關法規辦理。
最高3,0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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