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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活動實施要點

教育文化 全台

【內容簡介】

・教育部為推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活動,提供多項補助。補助對象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及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參與國際藝術競賽的學生。補助項目涵蓋教師進修研習、教學設備充實、課程與教學推展、展演活動、行政人力支援,以及學生參與國際藝術競賽的相關費用。此外,也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提供外聘兼任教師鐘點費補助。申請單位需擬具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核撥經費。
・對象(須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學生(限參與個人國際藝術競賽或授獎活動,且於申請期間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並經本部審核通過);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限補助外聘兼任教師鐘點費)
・教師進修研習:補助講座鐘點費、交通費等,依相關規定或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充實教學設備: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依 106 年總班級數計算,1 ~ 49 班者每縣市最高 1,000,000 元;50 ~ 100 班者每縣市最高 2,000,000 元;101 班以上者每縣市最高 4,000,000 元
・教育部主管學校:最高 500,000 元
・設備維護及修繕:僅限樂器維護等必要性修繕,或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推展課程與教學及展演活動:
・課程與教學補助項目:講座鐘點費、膳費、出席費、國內旅費等,核實編列
・展演活動(高中階段):單校單項展演每案最高 100,000 元;跨校聯合單項展演每案最高 200,000 元;單校跨領域展演每案最高 300,000 元;跨校聯合跨領域展演每案最高 400,000 元
・展演活動(國中小階段):教育部主管學校每校最高 70,000 元;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依縣市藝術才能班級數規模補助,1 ~ 50 班者每縣市最高 300,000 元;51 ~ 100 班者每縣市最高 500,000 元;101 班以上者每縣市最高 700,000 元
・充實本部所屬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教學活動所需行政人力:每校至多補助 1 人,以學年度為辦理期程,上限 600,000 元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學生參與個人國際藝術競賽或授獎活動:
・往返經濟艙機票費用:亞洲地區每人最高 18,000 元;美洲、大洋洲及非洲地區每人最高 50,000 元;歐洲地區每人最高 60,000 元
・實際參賽或領獎日之日支膳宿費: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美術類作品運費:最高 20,000 元
・音樂類大型樂器(大提琴及低音提琴)機位費用:核實報支
・直轄市、縣(市)政府整合辦理藝術才能資賦優異教育業務:依相關規定或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其他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藝術才能班相關政策推動重點者:依相關規定或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補助外聘兼任教師鐘點費:限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依規定由家長支付者
・每校每案最高核定 800,000 元(充實教學設備項目除外)
・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其主管學校所提報之計畫辦理初審,並擬具整體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本部提出申請。本部主管之學校,擬具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逕向本部提出申請
・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應事前報本部核准。著作權人應授權本部無償利用相關著作

【金額/折扣】

最高4,0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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