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為強化原住民族婦女團體力量,提升其對部落的影響力,特設「花蓮縣原住民族婦女幹部工作會」。各部落將推舉一名原住民族婦女幹部加入工作會,任期四年。這些幹部雖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可依規定領取出席費。此外,花蓮縣政府將統一辦理團體制服及團體意外保險,並每年提供教育訓練及觀摩活動,以加強幹部的專業知能與服務品質。
・對象(須符合):設籍花蓮縣轄內部落的族人;經各部落事務組長召開遴選會議推舉產生;經部落提報各鄉(鎮、市)公所初審;經花蓮縣政府核定
・出席費:依規定支給
・團體制服:由花蓮縣政府統一辦理
・團體意外保險:由花蓮縣政府統一辦理
・教育訓練及觀摩活動:每年辦理
・申請:由各部落事務組長召開遴選會議推舉,經鄉(鎮、市)公所初審後,送花蓮縣政府核定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原住民族婦女幹部為無給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若已由主管機關編列公務預算辦理保險者,不得重複辦理團體意外保險。
資料來源:https://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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