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發布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旨在提供各類社會福利服務的補助原則。此要點涵蓋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婦女、家庭暴力防治、志願服務、社團活動、勞動及就業、社會救助及社工制度等九大類福利服務。符合資格的社會團體、機構、公所、協會、學校等單位可依據各項原則申請經費,以推動相關福利服務計畫,並充實設施設備,提升服務品質。
・對象(須符合):本縣立案之社會團體、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公所、社區發展協會、醫事服務機構、護理機構、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大專院校、學校、學術研究機關(構);設立宗旨與目的及主要任務為從事相關福利業務推廣;申請計畫前一年度查無違反勞動法令(限勞動及就業福利服務);參加祥和計畫之機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立案團體(限志願服務)
・老人福利服務:包含活動、文康中心設施、長青大學、自強活動等,每案最高補助 1,000,000 元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包含活動、會務、自強活動、設施等,每案最高補助 500,000 元
・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包含講座、成長團體、親職教育、設施設備等,每案最高補助 300,000 元
・婦女福利服務:包含講座、權益活動、成長團體、設施設備等,每案最高補助 300,000 元
・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包含研習、宣導、團體、設施設備等,每案最高補助 300,000 元
・志願服務:包含教育訓練、服務活動、獎勵表揚、創新活動等,每案最高補助 100,000 元
・社團活動:包含講座、研習、競賽等,補助金額依規定辦理
・勞動及就業福利服務:包含勞動教育、休閒活動、會務、就業服務等,每案最高補助 500,000 元
・社會救助及社工制度:包含研習、宣導、團體、設施設備等,每案最高補助 100,000 元
・申請:依各項福利服務補助原則規定辦理,多為函送本府申請,部分社區發展協會可逕送本府申請,免經公所層轉
・📍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30
・本府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補助申請案件已獲本府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受理;部分設施設施設備應標示「補助年度」及「花蓮縣政府補助」字樣,並列財產清冊報府備查;部分計畫受理申請期限至當年度 11/20 止,核銷送件日期應於當年度 12/10 前完成;申請單位應設置專款專用帳戶;部分會務人員需具備社工專業或修讀相關學分
最高1,0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csa.hl.gov.tw/hlnews/News_Content.aspx?n=23197&sms=21548&s=207978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