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為鼓勵全民推動環境教育,每兩年舉辦一次「國家環境教育獎」,表揚在環境教育領域表現卓越的自然人、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獲獎者將依其類別獲得獎座及獎金,部分類別的承辦人員也會獲得敘獎。申請者需在報名日前的兩年內有優良的環境教育事蹟,且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紀錄。申請者需備妥報名表、績效事蹟表等文件,向戶籍地或登記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經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評選。
・對象(須符合):推動環境教育績效優良;參選前 2 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參選者就報名日之前 2 年期間內,具有環境教育相關優良事蹟;當年度僅能選擇一種獎勵項目參加
・對象(符合任一):自然人;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特優獎(團體):獎座 1 座及獎金 1,000,000 元
・特優獎(民營事業):獎座 1 座
・特優獎(學校):獎座 1 座
・特優獎(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 %之財團法人):獎座 1 座
・特優獎(社區):獎座 1 座及獎金 1,000,000 元
・特優獎(個人):獎座 1 座及獎金 100,000 元
・優等獎(團體):獎座 1 座及獎金 200,000 元
・優等獎(民營事業):獎座 1 座
・優等獎(學校):獎座 1 座
・優等獎(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 %之財團法人):獎座 1 座
・優等獎(社區):獎座 1 座及獎金 200,000 元
・優等獎(個人):獎座 1 座及獎金 20,000 元
・個人獎勵項目特優者敘獎:至少記功 2 次
・個人獎勵項目優等者敘獎:至少記功 1 次
・其餘五項獎勵項目特優者之相關承辦人員敘獎:至少 1 人記功 2 次
・其餘五項獎勵項目優等者之相關承辦人員敘獎:至少 1 人記功 1 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薦參選獲得特優者之承辦人員及主管敘獎:至少 1 人記功 1 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薦參選獲得優等者之承辦人員及主管敘獎:至少 1 人嘉獎 2 次
・申請:自然人向戶籍地或任職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向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構)應向其直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100006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83 號
・評審結果無適當獎勵對象,該獎勵項目得為減少或從缺。獲獎者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相關示範觀摩及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機關環境教育基金編列預算支應,不得向參選者收取任何費用。
最高1,0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6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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