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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申請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身心障礙證明是政府核發給符合資格民眾的重要文件,持有此證明才能申請各項身心障礙福利補助。申請人需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指定醫院的醫師進行鑑定,再經社會局(處)進行需求評估。整個流程約 35 天內完成,申請人即可領取證明。申請方式分為可指定鑑定醫師的「一般流程」與需配合指定醫院門診時間的「併同辦理流程」。
・對象(須符合):需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者
・身心障礙證明:作為申請政府相關身心障礙福利補助的資格憑證
・申請: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可選擇「一般流程」(可指定鑑定醫師)或「併同辦理流程」(配合指定醫院門診時間與診次,不能指定特定醫師)
・若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天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以 1 次為限,且需負擔 40 % 鑑定費用,異議成立時將全額退費;逾期申請重新及需求評估,相關鑑定作業費用應全額自行負擔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www.mnda.org.tw/disease_resource.php?deliver=JCUyNi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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