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訂定「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統一考評基準」,旨在統一各矯正機關對受刑人教化及操行成績的核記方式。這些標準依據受刑人的犯罪時間、刑期、犯次及犯別等條件,訂定不同的起分與進分標準,並適用於少年受刑人及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透過此考評基準,受刑人的在監表現將影響其累進處遇,進而可能影響其縮短刑期或假釋機會。
・對象(須符合):受刑人;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者;依犯罪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發生日期,適用基準表一、二或三者
・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考評:依受刑人刑期、犯次、犯別等條件,適用不同基準表(基準表一、二、三)計算起分及進分標準,以決定其累進處遇等級
・增給成績分數:符合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可增加成績總分 1 ~ 6 分
・縮短刑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外役監條例規定,受刑人可因良好表現縮短刑期
・分數計算方式包含無條件進位至小數點第一位或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在監行狀不佳經考評者,得於 2 個月內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不列入進分標準計算
即日起至 2024-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