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通 OmniPerks

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法務部為表揚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的志工,訂定本獎勵辦法。符合資格的個人或團體志工,只要服務時數達 500、1,000 或 1,500 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或有特殊事蹟,即可依服務時數獲頒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或金牌獎及得獎證書。申請者需於每年 7 月底前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經審核後由法務部公開表揚。
・對象(須符合):個人:持有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團體:持有運用單位發給之聘書;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所定業務
・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服務時數 500 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或輔導個案,或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具有優良事蹟者
・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服務時數 1,000 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或輔導個案,或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具有優良事蹟者
・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服務時數 1,500 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或輔導個案,或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具有優良事蹟者
・申請:填具申請(推薦)獎勵事蹟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 07/31 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單位於 08/31 前造冊陳報法務部辦理
・非保護志工之個人或團體,協助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著有特殊事蹟者,亦得以適當方式公開表揚

【期間】

每年 07/31 前

資料來源: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37350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