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為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結合社會力量與資源,提供補助給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已立案的公益、慈善、宗教團體、機構或個人。這項補助旨在關懷與照顧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協助他們處理緊急醫療、心理輔導、安置、偵查審判中的法律協助、補償申請、財產調查、安全保護、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等事項。申請者需檢具申請書、計畫書、立案證書影本及工作成果等文件向法務部提出申請,一般性案件需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內提出,專案案件則可隨時申請。
・對象(須符合):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其他已立案之公益、慈善、宗教團體、機構或個人;服務績效良好;服務目標具體;預期效益可達成者;申請者至少應編列 20 %以上之自籌款(依法律規定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者不在此限)
・辦理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事項
・辦理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事項
・辦理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事項
・辦理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事項
・辦理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安全保護之協助事項
・辦理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事項
・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宣導事項
・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其他協助事項
・申請:向法務部提出申請
・📍100204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同一案件向 2 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申請者至少應編列 20 %以上之自籌款(依法律規定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者不在此限);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若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公告金額,適用政府採購法;個人補助金額超過 100,000 元時準用政府採購法
資料來源: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3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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