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為提供員工居住福利,訂定宿舍借用要點。本要點規範員工申請宿舍的資格條件,包括未曾獲政府購屋補助、配偶或扶養親屬未在其他機關借用多房間宿舍等。宿舍分配採積點制,考量職務、有無自用住宅、服務年資及考績等因素。借用人經核定後需於 15 日內簽訂經公證的借用契約並立即遷入。本要點亦明訂宿舍終止借用的各項情形,如未實際居住或因機關需求收回等。
・對象(須符合):本所員工
・宿舍借用:依積點計算,提供職務宿舍
・積點計算(科室主管):25 點
・積點計算(薦任):10 點
・積點計算(委任):8 點
・積點計算(約僱人員):6 點
・積點計算(工友、駕駛、技工):4 點
・積點計算(本人及配偶皆無自用住宅):20 點
・積點計算(本人或配偶有自用住宅者):10 點
・積點計算(本人或配偶有自用住宅,但地點與工作地點距離 30 公里以上或在外縣市者):20 點
・積點計算(於公職服務年資,每滿一年):2 點
・積點計算(於公職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而達六個月以上者):1 點
・積點計算(最近五年考績甲等):3 點
・積點計算(最近五年考績乙等):2 點
・積點計算(最近五年考績丙等):1 點
・積點計算(眷口數):每人 3 點(申請人之父母無自用住宅者,方可納入眷口計點;申請人之父母年滿 65 歲以上或重病提出證明者,不在此限)
・申請:依本所宿舍借用要點辦理
・曾獲政府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者,因職務調動、業務特殊需求,其輔購住宅地點與本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或在外縣市,有借用宿舍需求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契約之簽訂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作成公證(認證)書始得遷入居住,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宿舍有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須收回時,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本要點未規定者,均依「宿舍管理手冊」及「民法使用借貸」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s://mojlaw.moj.gov.tw/Download.ashx?FileID=20286&Annid=1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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