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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8,000,000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農業部為協助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的自然人,因應颱風、豪雨、地震等天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提供現金救助、保險費補助及低利貸款。這項救助辦法旨在減輕農民的經濟負擔,協助其災後復建與復耕。現金救助項目涵蓋稻米、果樹、漁業養殖、畜禽等多元產業,依不同品項及損害程度提供數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的補助。此外,農民投保農業天然災害保險或農業收入保險可獲得保險費補助。對於需要資金復原的農民,亦提供額度從數萬元至數千萬元不等的低利貸款,貸款期限最長可達 20 年,並設有寬緩期。申請人需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的翌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工作站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現金救助:針對農、林、漁、牧業因天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提供從 8 元/隻(鵪鶉)至 2,375,000 元/公頃(龍膽石斑)不等的現金救助,依作物、畜禽、漁業種類及設施損害程度核發
・農業天然災害保險費補助:補助農民投保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公告之農業天然災害保險或農業收入保險的保險費
・低利貸款:提供農、林、漁、牧業因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所需的低利貸款,額度從 40 元/頭(兔)至 18,000,000 元/公頃(塑膠布溫網室)不等,貸款期限最長可達 20 年,並有寬緩期
・申請:現金救助向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林業保育署經管出租造林地之現金救助向受災地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所轄工作站提出申請;低利貸款需先向鄉(鎮、市、區)公所或工作站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再向貸款經辦機構(農會、漁會信用部、銀行當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提出申請
・農產品救助次數,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以 1 次為限;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以 1 次為限(以產季認定品項於同產季以 1 次為限);一年一收長期作農產品符合特定條件者,可給予額外現金救助,於同一年度或同產季以 1 次為限;申請項目損失率未達 20 % 不予救助(特定情形除外);貸款期限及寬緩期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隨同調整;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時,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金額/折扣】

最高18,000,000元

【期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9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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