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規定旨在提供受刑人保外就醫的醫療服務,針對因嚴重疾病、年邁、身心障礙或傳染病等原因,在監獄內無法獲得適當治療的受刑人。受刑人可向監獄提出請求,經監獄醫事人員評估並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可在監外醫療機構或特定處所接受治療或照護。此服務設有遵守事項,並可依病情需要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 3 至 6 個月。
・對象(須符合):受刑人
・對象(符合任一):罹患致死率高疾病,執行刑期中生命可能無法維繫;年邁或身心障礙嚴重,客觀事實足認無法自理生活或在監無法獲適當醫治;罹患重病,需長期在監外住院治療;身體障礙嚴重,需長期在監外復健;罹患複雜性疾病無法控制,隨時有生命危險;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無法適當隔離治療
・保外就醫醫療服務:依受刑人病情及治療計畫提供監外醫療或照護,每次展延期間不超過 3 個月,長期照護、安寧緩和醫療或復健機構照護者每次展延不超過 6 個月
・申請:受刑人向監獄提出請求,監獄醫事人員將審核請求
・保外就醫期間須遵守相關規定,如未經核准不得離開或變更醫療機構或處所,並需定期向監獄報告狀況及接受訪視
資料來源:https://mojlaw.moj.gov.tw/ENG/NewsContentE.aspx?id=366&kwS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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