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部分條文,主要針對檢察官起訴後,向檢察官聲請開示本案卷宗及證物時的收費基準進行調整。此修正明確定義了電子卷證,並修訂了影音資料、數位鑑識檔案及其他卷證影本的收費標準。其中,義務辯護人及公設辯護人請求重製、攝影、付與卷證影本時,可免收相關費用,以保障其公益性質的職責。
・對象(須符合):義務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卷宗及證物影本重製、攝影、付與費用:免收費用
・申請:向檢察官聲請開示卷宗及證物時,符合資格者免收費用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
・本規則原條文自 2023/01/01 施行
免費
2025/11/21 至(無公告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