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針對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訂定相關注意事項。這項福利允許符合條件的機構在接受土地捐贈時,免除土地增值稅。然而,若發現受贈土地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機構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數用於事業,或捐贈人從中獲利等情況,將會追補原免徵的土地增值稅,並可能處以應納稅款 2 倍以下的罰鍰。此外,針對學校法人,若其章程變更導致解散時賸餘財產未歸屬當地地方政府,雖會追補稅款但免予罰鍰。若學校法人停辦後變更為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應追補的土地增值稅可記存,待下次移轉時一併繳納。但若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則無須追補土地增值稅。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免稅優惠符合公益目的,並對特定情況提供彈性處理。
・對象(須符合):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該受贈土地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免徵: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
・學校法人停辦私立學校變更為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應追補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並於該土地下次移轉時一併繳納
・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合併除外)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無須追補土地增值稅
・- 違反土地稅法§28-1 規定者,除追補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外,還會被處應納稅款 2 倍以下之罰鍰
資料來源:https://swft.sfaa.gov.tw/api/system/announcement/download/ED727B63-50D5-4237-9FF7-9B468554B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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