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為鼓勵民眾參與水污染防治,訂定本辦法獎勵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案件。凡自然人、法人、巡守隊、環保志工、義工及其他公私團體,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裁處罰鍰達一定金額者,即可獲得獎勵金。獎勵金依案件性質,最高可達實收罰鍰金額的 20 % 或 50 %。檢舉人可透過書面、電話、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提供違法事證,經基隆市環境保護局審核後核發。一般案件罰鍰需達 100,000 元以上,程式分析案件需達 6,000 元以上才符合獎勵資格。
・對象(須符合):檢舉人為自然人、法人、巡守隊、環保志工、義工及其他公私團體;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並據以裁處罰鍰;提供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提供違反本法之地址或其他可得確定之位置敘述;提供可供查證之相關具體事實及佐證資料;以言詞或電話檢舉者,應作成紀錄並簽名(或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配合辦理)
・對象(符合任一):依檢舉人提供之相關事證,經查證屬實並據以裁處罰鍰者,實收罰鍰金額達 100,000 元以上;以撰寫程式或分析水污染防治公開資料方式,佐證檢舉違法事實,經查證屬實並據以裁處罰鍰者,實收罰鍰金額達 6,000 元以上
・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金:依實收罰鍰金額核發,上限為 20 % 或 50 %,比率得依預算審查結果調整
・獎勵金上限 20 % 適用於:違反本法第 7 條第 1 項放流水標準(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 5 倍以上,但氫離子濃度指數、大腸桿菌群及水溫不在此限;或排放廢(污)水中氫離子濃度指數小於 2 或大於 11);違反本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4 項有關廢(污)水繞流排放、於廢(污)水排放(入)前與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標準之水混合稀釋及排放、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與設備功能不足或未維持正常操作;違反本法第 20 條第 3 項、第 22 條、第 31 條第 2 項、第 32 條第 4 項或第 33 條第 2 項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違反本法第 32 條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停止貯存、停工、停業或停止污染行為之命令而繼續排放廢(污)水、貯存或污染行為;屬本法第 73 條情節重大之情形;屬撰寫程式或分析水污染防治公開資料檢舉違法事實之情形
・獎勵金上限 50 % 適用於:非屬上述各款情形者
・獎勵金上限 50 % 適用於: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
・核發原則: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污染案件者,獎勵最先檢舉者;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污染案件者,以該案件應核給之獎勵金金額平均分配之
・申請:書面、言詞、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上網檢舉
・📍(20201)基隆市義一路 1 號
・獎勵金需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環保局或其他機關應對檢舉人資料保密
最高1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exlaw.kl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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