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為鼓勵民眾共同維護環境安全,訂定本辦法獎勵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行為。凡在基隆市轄區內發現違規事實,並向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提出檢舉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查證屬實且裁處罰鍰達 100,000 元以上者,即可獲得獎勵金。獎勵金依實收罰鍰金額的 10 %發給,若檢舉人為被檢舉人的現任或曾任受雇人,則可獲得 30 %。檢舉人應於發現違規行為之日起 7 日內,透過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網路等方式提出檢舉,並提供相關資訊及證據。
・對象(須符合):發現基隆市轄區內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行為;向基隆市政府提出檢舉之自然人、法人及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檢舉人應自發現違反本法行為之日起 7 日內提出檢舉;提供檢舉人之姓名或團體名稱、聯絡電話及地址;提供違反本法之案件發生地之地址、地號、定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敘述;提供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
・檢舉獎勵金:經查證屬實並裁處 100,000 元以上罰鍰確定者,按實收罰鍰金額 10 %發給
・檢舉獎勵金(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雇人):按實收罰鍰金額 30 %發給
・每案以 1 次為限
・申請:以書面、言詞、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網路敘明違規事實向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提出檢舉
・📍基隆市義一路 1 號(基隆市政府地址)
・獎勵金預算不足時,得彈性調整核發頻率及方式
最高100,000元
自發現違規行為之日起 7 日內
資料來源:https://exlaw.kl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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