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發布此令,旨在釐清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期間,其服務年資如何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公務人員可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繳付,或選擇遞延 3 年繳付。對於在本令釋發布日前已辦理育孫留職停薪者,則提供 3 個月的申請期限,讓他們可以選擇一次性繳清費用,以確保其退休撫卹權益不受影響。
・對象(須符合):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
・育孫留職停薪年資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得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繳付
・育孫留職停薪年資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得選擇全額負擔並遞延 3 年繳付
・本令釋發布日前已辦理育孫留職停薪者,得於發布日起 3 個月內申請全額負擔並一次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
・本令釋發布日前已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者,需於發布日起 3 個月內申請一次繳付;本部民國 110 年 12 月 8 日部退三字第 1105407881 號電子郵件及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本令釋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2026/05/27 ~ 2026/08/26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exam.gov.tw/News_Gazette1.aspx?n=3879&sms=1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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