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計畫旨在擴大花蓮縣長照與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的支持服務效益,提升家庭照顧據點的服務品質。花蓮縣政府將公開徵選並補助符合資格的機構或團體(預計徵選 2 家承作單位或 1 承辦單位轄下 2 據點),以提供整合性的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服務內容包含個案管理、家庭關懷訪視、照顧者支持團體、訓練研習及舒壓活動等,目標是建立社會與心理支持網絡,減輕照顧者負擔,並提升整體照顧服務品質。
・對象(符合任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會教育機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其他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每個據點最高獎助:2,650,000 元(含設備費 200,000 元)
・每增聘 1 名社工人員,可增加獎助:700,000 元
・專業服務費(接受專業服務費補助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6,000 元
・專業服務費(接受專案服務費補助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5,000 元
・個案服務訪視交通費(標準式):每件 60 元
・個案服務訪視交通費(列舉式,公里數<5km):60 元
・個案服務訪視交通費(列舉式,5km≦公里數<30km):200 元
・個案服務訪視交通費(列舉式,30km≦公里數<70km):400 元
・個案服務訪視交通費(列舉式,公里數≧70km):500 元
・團體帶領費:每節最高 2,000 元(1 節為 50 分鐘,連續上課 2 節者為 90 分鐘)
・協同帶領費:每節最高 1,000 元(1 節為 50 分鐘,連續上課 2 節者為 90 分鐘)
・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諮商及心理治療費(個人):每小時最高 2,000 元
・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諮商及心理治療費(夫妻、親子或家族等 2 人以上共同/聯合諮商):每小時最高 2,400 元,每案每年得補助 9 次
・志工交通費:每人每日 100 元
・專家學者出席費:每次最高 2,500 元
・講座鐘點費(外聘講師):每節最高 2,000 元(1 節為 50 分鐘,連續上課 2 節者為 90 分鐘)
・講座鐘點費(內聘講師):每節最高 1,000 元(1 節為 50 分鐘,連續上課 2 節者為 90 分鐘)
・臨時酬勞費:以勞動部公告適用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算,每人每月補助款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差旅費(交通費):實報實銷(不含購票手續費)
・差旅費(住宿費):每人平日最高 3,500 元,假日最高 4,500 元(限講師及承辦人員報支)
・印刷費:執行本計畫所需之印刷裝訂費及影印費
・場地及佈置費:執行計畫所需場地租金、活動場地佈置費、場地清潔費、場地設施設備租借等項目相關費用
・膳費:辦理活動、家庭照顧者研習訓練及服務方案等逾時用餐費,每人每次最高 140 元
・意外保險費:實施本計畫執行需要辦理活動個案及志工團體意外保險
・器材租金:null
・車輛租金:僅限於辦理本計畫之相關活動之遊覽車租賃費用
・活動材料費:實施本計畫所需之活動材料費
・設施設備費:單價 10,000 元以上且使用年限 2 年以上者列為財產;單價未滿 10,000 元者列為非消耗品
・臨時替代服務費(兼任照顧服務員或生活服務員之工資):每小時不得低於 200 元(每人每天以 8 小時估算)
・臨時替代服務費(臨時人員):每小時 196 元
・臨時替代服務交通費:每案最多補助 100 元
・到宅提供專業服務(照顧實務指導人員服務費):每案每次 1,200 元,每案每年最高獎助 6 次
・外聘督導出席費:每場次 2,500 元,每年最高補助 4 場次
・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經常門核定補助總經費(不含專業服務費)10 %
・申請:郵寄掛號或親送至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970 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福利科)
・本府 115 年度預算案尚未完成法定程序,未來如經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本府將視實際情形調整補助金額;申請單位須進行簡報(15 分鐘內);總平均分數達 80 分(含)以上通過審查,為本案獲選承作單位(本年度徵選 2 承辦單位或 1 承辦單位轄下 2 據點);受補助單位之專職並領有薪給者,不得支領臨時酬勞費;受補助單位若使用自有場地或設備,以不補助租金為原則;計畫項下或受補(捐)助單位相關人員,不得支領臨時替代服務費及到宅提供專業服務費;每年最高補助 4 場次外督費用,外督交通費及住宿費可依差旅費申請;本府補助之專職社工人力,薪資全額給付且禁止回捐;社工需參加勞動法令訓練課程(至少 3 小時);考核結果評定執行績效優良之民間單位,納入相關福利類評鑑項目予以獎勵,執行不力者將停止補助 1 至 5 年;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情事,將繳還部分或全額補助款,2 年內不再給予補助;受補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違反員工意願之方式要求薪資回捐;受補助單位應妥善保存支用單據,未確實辦理者將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 1 至 5 年;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送申請計畫、相關證明文件及支出憑證之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最高2,650,000元
即日起至 2026/01/14 12:00
資料來源:https://sa.hl.gov.tw/Detail_sp/94db52f782bf4cdb8323f3a2cb4546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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