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是台灣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而建立的強制性退休金制度。雇主需每月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 6 % 的退休金至勞工個人專戶,勞工也可在每月工資 6 % 範圍內自願提繳。這筆退休金及其運用收益將儲存於勞保局設立的個人專戶中,並由國庫保障收益不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存利率。勞工年滿 60 歲時,可依工作年資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未滿 60 歲但符合特定失能條件者亦可請領。勞工或其遺屬需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辦理請領。
・對象(須符合):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前二款以外之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對象(符合任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自營作業者(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受委任工作者(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雇主提繳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 6 %
・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每月工資 6 % 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自願提繳退休金:每月執行業務所得 6 % 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月退休金:勞工年滿 60 歲且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可請領,依個人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及利率等計算定期發給
・一次退休金:勞工年滿 60 歲且工作年資未滿 15 年者可請領,或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選擇請領,一次領取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失能/身心障礙退休金:勞工未滿 60 歲但符合特定失能或身心障礙條件者可請領,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可選擇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未滿 15 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遺屬退休金: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已領月退休金者於未屆平均餘命或請領年限前死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不足由國庫補足
・資遣費: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申請: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請領
・勞工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勞工得檢具勞保局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該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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