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旨在規範農民或農民團體申請設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的相關事宜。符合資格的農民(如農保被保險人、百大青年農民、漁民、森林所有人)或農民團體(如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若擁有合法加工設施、使用特定農產品為原料,並具備相關教育訓練證書,即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將獲發有效期限為 5 年的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使其能合法經營農產品初級加工業務。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為農民或農民團體;使用原料為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農產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品項加工產品及其加工方式;加工設施為自有或配偶、直系血親所有(農民團體加工設施坐落之土地須為自有);用水來源須為合法;加工設施及其坐落土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或建築法令規定;產製食品之加工場作業場所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申請人或其從業人員至少 1 人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關(構)、學校或法人辦理之教育訓練及格證書(農民團體應有 2 人以上取得)
・對象(符合任一):農民:農糧類為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農民:農糧類為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農民:農糧類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百大青年農民;農民:水產類具漁業執照、定置漁業權執照、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資格之漁民;農民:林產類為森林所有人或森林法第四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農民團體:農會;農民團體:漁會;農民團體:農業合作社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有效期限 5 年
・申請:向農產品加工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登記證有效期限為 5 年,每次展延不得超過 5 年;逾有效期限申請者,應重新申請登記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www.a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353&mod_code=view&a_id=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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