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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就業保險法相關給付申請辦法

綜合津貼 全台 期限 2022-05-01 已過期

【內容簡介】

・本文件為勞動部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的部分條文修正內容,主要闡述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三項就業保險給付的申請應備文件與核發方式。內容詳列了各類申請人(包含一般被保險人、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眷屬者及外國專業人才)所需提交的證明文件,並說明了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計算與發放原則。例如,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按實際參訓期間核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則自留職停薪日起按月發給。本修正條文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旨在提供更明確的申請指引,確保符合資格的被保險人能順利請領相關給付。
・對象(須符合):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被保險人
・對象(符合任一):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眷屬者;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外國高級專業人才
・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核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按實際參訓起迄期間,以 30 日為一個月核算發放;訓練期間未滿 30 日者,10 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30 小時發放半個月,20 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60 小時發放一個月,按月於期末發給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期間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提前復職者計至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期初發給;未滿一個月者,以 30 日為一個月按比例計算發給,可選擇累計滿 30 日後一併申請或分次申請
・-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適用本法加保者,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後,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放計算至撤銷或廢止處分生效前一日止

【期間】

自 2022-04-19 至 2022-05-01

資料來源:https://laws.mol.gov.tw/Eng/EngDownloadNews.ashx?msgid=1118&filei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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