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提供外國籍人士停留簽證延期服務,讓符合資格者能合法延長在臺停留時間。主要對象為持有 60 日(含)以上停留簽證且無限制延期註記的外國人,若有繼續停留必要即可申請。此外,針對特定專業人才的直系尊親屬,以及因懷孕、疾病住院、照護在臺重病或亡故親屬、遭遇天災或受法律限制人身自由等特殊情況者,亦可申請再延期。一般停留簽證延期總停留期間最長 6 個月,特定專業人才直系尊親屬則可達 1 年,特殊情況再延期每次最長 1 至 2 個月。申請費用為 300 元,申請人需於停留期限屆滿前 15 日內,攜帶護照、簽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至移民署服務站辦理。
・對象(須符合):外國籍人士;持有停留簽證;簽證上無「不得延期」或其他限制;有繼續停留之必要
・對象(符合任一):原許可停留期間為 60 日(含)以上;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且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懷孕 7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未滿 2 個月;因疾病或懷孕住院,搭機或搭船有生命危險之虞;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在臺罹患重病住院需專人照料或死亡需辦理喪葬;遭遇不可抗力、天災或其他不可預見之事件;因法律規定受人身自由限制
・停留簽證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過原簽證許可停留期間,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 6 個月
・外國特定/高級專業人才直系尊親屬停留簽證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過原簽證許可停留期間,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 1 年
・懷孕 7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未滿 2 個月者之再延期:每次延期最長 2 個月
・因疾病或懷孕住院,搭機/船有生命危險之虞者之再延期:每次延期最長 2 個月
・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在臺罹患重病住院需專人照料或死亡需辦理喪葬者之再延期: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最長 2 個月
・遭遇不可抗力、天災或其他不可預見之事件者之再延期:最長 1 個月
・因法律規定受人身自由限制者之再延期:依實際需要核給
・申請費用:300 元
・申請:於停留期限屆滿前 15 日內,至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再延期申請請至實際居住地之移民署服務站辦理。
・📍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 15 號 (移民署總署)
・🕒週一至週五 08:00 ~ 17:00 (中午不休息)
・委託代理人申請者,應填寫申請表代理人授權欄或另附委託書
資料來源: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475/5478/141457/14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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