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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5,000元→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司法院為確保聽覺或語言障礙者及不通曉國語人士的訴訟權益,訂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開放具備多種語言能力的人士申請成為特約通譯備選人。這些通譯在法院審理案件時提供傳譯服務,並可依規定領取日費、旅費及傳譯報酬。申請人需具備特定語言能力,並通過書面審查、中文程度測試及教育訓練。完成遴選後,將獲發兩年效期的合格證書,並依實際出庭傳譯的案件內容與時間,獲得每次 500 元的日費、實報實銷的交通費,以及每件次 1,000 至 5,000 元不等的傳譯報酬。此辦法旨在建立專業通譯人才庫,以滿足法庭傳譯需求。
・對象(須符合):通曉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英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俄羅斯語、日語、韓語、菲律賓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柬埔寨語、緬甸語或其他語言一種以上,並能用國語傳譯上述語言;經書面審查通過;中文程度(含基本聽說及閱讀能力)測試合格;完成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若為大陸地區人民且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需持有有效期間至少二年之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若為其他大陸地區人民,需持有有效期間至少二年之長期居留證;若為香港澳門居民及外國人,需持有有效期間至少二年之合法居留我國之證明文件
・對象(符合任一):經政府機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所核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辦理之語言檢定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若該語言無政府機關核定之檢定機構);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語言能力證明文件);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語文或翻譯系(所)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講授特定語文之證明文件;通曉手語之人,提出政府機關核發之手語翻譯檢定合格證明文件
・日費:每次 500 元
・旅費:依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支給,實報實銷;駕駛自用汽、機車者,汽車每公里 3 元,機車每公里 2 元報支
・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基準,依實支數計算
・傳譯服務報酬:每件次 1,000 ~ 5,000 元,承辦法官得視傳譯內容繁簡、語言能力或認證程度、所費時間、勞力多寡支給;特殊情形得增減 50 %
・行政訴訟之續予收容、延長及再延長收容聲請事件傳譯報酬(20 件以內):1,000 ~ 2,000 元(特殊情形得增減 50 %)
・行政訴訟之續予收容、延長及再延長收容聲請事件傳譯報酬(21 ~ 40 件):2,000 ~ 3,000 元
・行政訴訟之續予收容、延長及再延長收容聲請事件傳譯報酬(逾 40 件):3,000 ~ 5,000 元
・申請:向建置法院提出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建置法院得不通知補正,逕不列入遴選

【金額/折扣】

最高5,000元

資料來源:https://idb.immigration.gov.tw/idb/downloadFile/f1776394298022.pdf/A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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